关于制定《凤阳县科技联络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2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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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相关机构单位:

    为加强科技联络员队伍管理,充分发挥科技联络员的纽带作用,根据《滁州市科技联络员管理实施细则》(滁科〔202118)、《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阳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凤政〔202048)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凤阳县科技联络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附件1:凤阳县科技联络员登记表.docx

    附件2:凤阳县科技创新奖补政策兑现申请表(非企业用表).docx

    附件3:凤阳县科技创新奖补政策兑现申请表(企业用表).docx

    附件4:凤阳县科技联络员考核评分细则.docx

     

    凤阳县科学技术局

    202162

    凤阳县科技联络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修订<滁州市科技联络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滁科〔202118号)、《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阳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凤政〔202048)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科技联络员是指在凤阳县范围内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相关县直单位、乡镇(园区)、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负责科技政策宣传和科技统计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建立科技联络员的目的是适应科技体制改革,通过业务培训、人才培养、完善制度、奖励激励等有效机制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掌握全县科技创新动态;为科技部门制定科技规划、项目、扶持政策等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章 科技联络员基本条件

    第四条  热爱科技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责任心强,了解本单位科技创新能力和相关科技业务知识,能在本单位长期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联络员需具备本单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能力;开展政策宣传、培训的组织能力;会运用基本办公软件的电脑操作能力;熟悉科技项目申报、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的政策理解能力。

    第三章 科技联络员职责

    第六条  认真学习各类与科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科技政策知识,积极参加科技部门举办的各类政策培训、交流活动;宣传科技相关政策;协调本单位各部门上报各类科技统计数据;协助科技部门完成各类调研;推进产学研交流合作。

    第七条  协调本单位积极开展各类科技创新活动,做好科技创新活动的规范化管理,收集和整理相关技术档案料。及时向科技管理部门反馈本单位科技创新活动组织开展情况及技术需求。

    第四章 申报与聘任

    第八条  科技联络员实行聘任制,聘期原则上为一年,达到认定条件可续聘,无特殊情况也可延续。科技联络员调离本单位聘任关系自动解除,原单位应及时指定新的科技联络员,并报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的单位均可申报,企(事)业单位建立科技联络员的,在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每个单位上报1人。

    第十条  联络员所在单位填报《凤阳县科技联络员登记表》(详见附件1)报县科技局审核,审核合格后予以聘任。

    第五章 评比与奖励

    第十一条  县科技局每年组织一次评比表彰活动。各联络员对照工作职责进行年度总结并填报申请表进行自评(非企业类填报附件2、企业类填报附件3),经单位盖章推荐后报送县科技局参加审核评比。

    第十二条  根据上年度下列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受聘的科技联络员实行绩效评价。对非企业类(县直单位、乡镇、园区、科研院所)的科技联络员考核2-5指标;对企业类科技联络员考核1-5指标。

    1、完成统计部门 107-1 107-2填报;

    2、完成考核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报工作;

    3、负责本单位技术合同登记额10万元以上;

    4、负责本单位从市外购买先进技术并提供卖方技术合同登记凭证,金额需达10万元以上;

    5、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登记3项以上。

    第十三条 评价及考核等次。

    1、由县科技局组织评价,对照《凤阳县科技联络员考核评分细则》(详见附件4),确定科技联络员考核得分和等次。

    2、考核实行百分制,对企业类、非企业类考核对象分别从高分到低分选择532比例确定优秀、良好、合格等次。

    第十四条  考核年度内科技联络员或所在单位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1、没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2、到期高新技术企业主动放弃参加重新认定;

    3、不按时提交、报送科技统计报表;

    4、存在逾期半年以上的科技项目、平台未验收。

    第十五条  政策支持。根据《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阳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凤政〔202048)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绩效考核等次对科技联络员给予相应的经费补助,每年一次。考核优秀给予1000元,良好给予800元,合格给予500元,不合格无经费补助。奖励资金用于奖励联络员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挪用。

    第十六条  所需经费从凤阳县财政科技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联络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县科技局管理部门建立科技联络员动态信息管理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县科技局委托县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负责科技联络员的培训和奖励审核工作,对履行职责成效不明显的科技联络员,县科技局有权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  县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组织联络员参加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知识的学习、培训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凤阳县科技局、凤阳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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